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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2022

營利事業購買新車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屬新車成本之減少

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者,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置新車成本之減少,應列為該新車成本之減項;如於次年度始提出退稅申請,則列為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9月間購置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車6輛,並於當年度取得上揭6輛之貨物稅退稅款合計30萬元,惟其僅按購買成本新臺幣(下同)合計600餘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經該局查得漏未將購買上揭6輛取得貨物稅退稅款30萬元自新車之成本減除,致有虛增當年度折舊費用6萬元及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6萬元之情形,甲公司亦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經該局予以補稅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車輛汰舊換新之貨物稅退稅款,應如實將該退稅款列為新車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再計提折舊,以免虛增折舊費用而遭補稅及處罰。

16/09/2022

個人仲介賣房收取佣金,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收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所收取仲介報酬,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可依財政部核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現行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核轄內甲君108年間因仲介土地買賣,按成交價格2%收取佣金報酬500萬元。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漏未申報該筆所得,因未能提示相關費用憑證,經該局按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計算其必要費用100萬元(500萬元×20%),核定甲君漏報執行業務所得4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近年因房地產交易熱絡,稽徵實務常見個人居間仲介交易後收取佣金或其他類似性質對價,縱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所取得之收入仍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切勿因該筆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誤認無需申報,致遭補稅處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02/09/2022

投資公司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投資公司對於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該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
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於年底期末評價時,依被投資公司稅後損益乘以投資比例計算認列投資損益。如投資公司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應就短漏報部分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04年4月至108年度持有乙公司股權比例為25.81%,並以在乙公司未有任何董事席次、對於股利分配等重大決策無法參與決議,不具重大影響力,未認列投資收益。經國稅局查得甲公司與乙公司負責人為同一人,該公司股東亦為乙公司的董事,實為具有重大影響力的長期股權投資,依規定應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重新計算甲公司104至108年度應認列之投資收益、未分配盈餘金額後,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約1,100萬元及罰鍰440萬元,並經繳納在案。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數額,減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後的餘額。
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是否有依相關規定申報,如否,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該管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網路銷售營業人,明年新制三重點:
17/08/2022

網路銷售營業人,明年新制三重點:

09/08/2022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該局查核發現其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有鉅額其他應收款,A公司說明係將資金暫時貸與他人,未列報相關利息收入,該局遂按資金貸與他人金額3,128萬餘元,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616%計算利息收入81萬餘元,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仍應自行設算利息收入,以免稅捐稽徵機關予以調整補稅。

05/07/2022

稽徵機關查獲逃漏稅後始補報補繳仍應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除已經人檢舉及已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外,如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及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舉例說明,檢舉人111年1月4日向該局檢舉甲公司110年10月1日收取工程解約賠償款10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經查甲公司遲至111年2月15日始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該局指出,甲公司因承攬工程之業主解約收取賠償款10萬元,是因甲公司喪失承攬工程履約完成後應得之工程利潤等履行利益之賠償,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衍生收取之代價,雖然名義為賠償款,仍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所稱銷售額範圍,甲公司雖已補報補繳稅款,惟係在檢舉日之後,核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仍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應即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避免違章受罰。

29/06/2022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至本(111)年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錯誤遭補稅,該局說明並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多加注意:
一、列報罰鍰:營利事業將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繳納之罰鍰,列報其他費用,惟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及損失。
二、列報海外利息為免稅股利:營利事業取得金融機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給付之海外利息、其他利息(扣免繳資料格式分別為73F及5B),列為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股利收入,惟該海外利息非屬自境內公司獲配之免稅股利,應列入利息收入課稅。
三、列報處分海外有價證券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營利事業出售海外投資型商品或外國政府(公司)於境外發行之有價證券收益,並非境內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即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
四、列報未取得外匯收入之特別交際費: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予國內免稅區之營利事業,雖依法辦理報關手續,但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不符合外銷業務得在不超過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之規定,不得列支特別交際費。
五、列報捐贈家長會全額費用:營利事業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依據政府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置之家長會,核屬團體,非屬對各級政府之捐贈,故列報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費用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之10%為限。
六、列報虧損扣除未減除股利金額:營利事業計算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時,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惟營利事業漏未將境內公司發放之股利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致多計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終於最後一刻宣佈延長了!
28/04/2022

終於最後一刻宣佈延長了!

16/03/2022

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如有溢價差額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林君任職於A公司,依A公司所定之員工認股權辦法,以每股50元之認股價格,於109年12月21日取得A公司股票10,000股(當日收盤價為每股235元),旋於110年1月13日出售系爭股票。A公司以執行權利日(即109年12月21日)該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計算林君員工認股權所得1,850,000元﹝(235元-50元)×10,000股﹞,並掣發林君109年度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林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該項所得,經國稅局補稅647,502元並按0.2倍裁處罰鍰129,500元。林君不服,主張其110年度才出售系爭股票,109年度没有所得,申請復查。
案經該局以林君於109年12月21日行使其員工認股權認購取得A公司股票,是應以執行權利日之年度(109年)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
公司於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其轄內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民眾如有該項所得,可於綜所稅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或臨櫃查調,主動誠實申報,以免遭補稅裁罰。

04/03/2022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銷售額仍須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舉例說明,轄內獨資營業人甲於99年4月設立,歷年皆正常按期申報營業稅,惟其109年1-2月銷售額0元誤認為無須辦理營業稅申報,故未於規定期限109年3月16日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109年3月15日前適逢星期日,申報期限順延至3月16日),因其未辦理申報逾30日,已構成處以怠報金之要件,經該局核定怠報金3,000元,甲不服申請復查經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營業人之每期銷售額即便為0元,仍應履行按時申報營業稅之義務,以免遭處滯(怠)報金。

21/02/2022

獨資企業變更負責人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其權利義務主體為自然人,若轉讓與他人經營,雖然僅辦理負責人變更未辦理註銷登記,仍以原來商號的名稱對外營業,然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的負責人;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的負責人,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自己,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轉讓發生之日起15日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
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支付之進項稅額,可於次期開始15日前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王君於110年10月1日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存貨及固定資產以新臺幣200萬元轉讓與李君,王君應於轉讓時(即110年10月1日)開立以甲商號為買受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於轉讓之日15日內(即110年10月15日前)就其經營期間9月1日至9月30日銷售額向國稅局申報;而受讓人李君應就其經營期間10月1日至10月31日銷售額於110年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李君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14/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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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yüan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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