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金融科技暨債務協商法律扶助協會

中華民國金融科技暨債務協商法律扶助協會 本協會經中華民國行政院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80036158號核准設立之全國性組織。可提供銀行債務協商、清償、更生、清算等相關金融法律諮詢,「讓解決債務成為可能」儘早獲得經濟重生。

14/06/2022

債務清算
債務清算是什麼?適用對象為何?
清算程序即簡易破產程序;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

適用對象: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經法院裁定由更生轉換為清算之債務人。
於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14/06/2022

債務更生
何謂更生?適用對象為何?
更生程序係指債務人於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者,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者,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須提出一套償還計畫,經債權人會議過半數債權人同意,再經法院裁准後開始履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債務一筆勾銷。

適用對象:
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者。
債務人於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整。
於五年內未從事於營業活動、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14/06/2022

債務協商
前置協商、前置協商的適用對象為何?
消債條例第一階段就是前置協商。經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申請後,全部的金融債權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

適用對象:
對金融機構之債務還款有困難者。
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未成立者。
於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13/06/2022

債務人應該如何選擇「更生」或「清算」?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債務人得自由選擇,
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穩定且持續性之收入來源的話,選擇「更生」比較能夠在維持現有工作之情況下,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
但是如果沒有收入來源,就不適合「更生」而只能「清算」,因為沒有收入就沒有辦法按期還款。
如果總債務金額(含利息、違約金)超過1200萬元,依消債條例第42條之規定,僅能選擇聲請清算程序。

13/06/2022

消債條例有那些程序?
共有三個程序:
「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須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若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始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13/06/2022

上天有好生之德,更生大逆轉,變成清算直接免除全部債務
案例事實
委託人 陳小姐
案件結果 總債務4,276,360元,法院裁定應予免責陳小姐積欠8家銀行、1間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有一張保單但無保單準備金價值,原本聲請更生程序但逾期未能提出更生方案,法院依法轉成清算程序。
法院判決
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法院發函命債務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惟債務人陳報近2、3月內諸病纏身,病況加劇致無法工作,目前無工作且無任何收入,所積欠巨額債款無力以更生方式解決等語。並提出醫療收據為證,是債務人迄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且表明無法提出更生方案。

經法院查明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原受僱於市場滷味攤及偶於旅館櫃檯代班,每月合計薪資為13,900元,聲請更生前即患有葛瑞芙氏症(甲狀腺腫及甲狀腺機能亢進)、心房纖維顫動及心室型心律不整、瓣膜性心臟病,不適合負重型勞動,聲請更生後復因左眼帶狀皰疹併左眼窩蜂窩性組織炎而住院治療,醫師囑言建議休息一個月並門診繼續治療。此外,聲請人亦患有類風溼性關節炎,醫師囑言不宜過度勞累、須於門診持續追蹤治療,業據聲請人提出之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為證。堪認聲請人陳報於法院裁定更生後,其因健康狀況惡化,無法工作,應屬可信。法院審酌聲請人年齡、健康狀況及就醫需求,顯難穩定受僱他人以賺取薪資,另聲請人雖列冊為中低收入戶,然並未領取補助。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既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或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自應以裁定免除聲請人之債務。

13/06/2022

勇於面對債務,透過聲請法院更生程序,只要清償6.1%後就可以免除債務
案例事實
委託人 朱小姐
案件結果 總債務新台幣4,139,015元,法院裁定每月償還3,501元分六年共72期,清償總金額252,072元,清償成數6.1%朱小姐積欠4家銀行、4間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任職人力資源公司被扣薪還要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名下沒有財產,因為工作造成職業傷害身體病痛不斷。

朱小姐每月收入約為20,776元,每月必要支出含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總額17,250元。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0,364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14,000元後,為負343,63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52,072元。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495,872元,扣除必要支出總額1,242,000元後之餘額為253,872元,其提出252,072元清償,已逾五分之四提出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法院足認已盡力清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13/06/2022

協會宗旨
關 懷 經 濟 弱 勢 族 群 協 助 重 建 新 生 活。
宣 導 民 眾 建 立 正 確 消 費 及 理 財 觀 念。
處 理 金 融 債 務 及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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