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5/2015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N章 《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須於每月完結後三星期內提交財政資源報表,以供證監會備份及審視。由於證監會採取的是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該條例亦賦予證監會能在任何時候要求持牌法團提交財政資源報表。換言之,持牌法團是應該每天填寫該報表或對本身的財政資源狀況進行評估。
這條例對一些人手或資源較少的持牌法團造成壓力。另一方面,證監會所採用的方法乃是流動資產(LIQUID ASSETS)及認可負債(RANKING LIABILITIES)的相減,從而得出流動資本(LIQUID CAPITAL)。這都有別於普通的會計原則,故某些公司雖具備會計人材,但卻不會填寫該報表。
本人從事證券及期貨行業十多年,十分了解財政資源報表的填寫細則。如須協助,可電郵至[email protected]或在這裡留言。
另外本人以前亦曾負責申請牌照的事宜,亦可以草擬一些申請文件以作參考。如有須要,亦可以聯絡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