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地政士事務所

永續地政士事務所 陳重佑博士、執業會計師、執業地政士、危老重建推動師、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仲裁人、商標代理人;承辦各類地政業務、資產信託、租稅規劃、工商登記、僑外資公司、財務顧問等。

我閱讀調解技術論後的心得(二)和解與調解之異同 #草野芳郎  #調解  #和解一、 定義與構造和解:著重於「和」。指雙方當事人透過自主協調、互讓步,以達成終止爭執的行為。調解:著重於「調」。採三方構造,由聲請人、相對人及中立的「調解者」共同...
14/04/2026

我閱讀調解技術論後的心得(二)
和解與調解之異同
#草野芳郎 #調解 #和解

一、 定義與構造
和解:著重於「和」。指雙方當事人透過自主協調、互讓步,以達成終止爭執的行為。
調解:著重於「調」。採三方構造,由聲請人、相對人及中立的「調解者」共同參與,藉由第三方居中斡旋,化解僵局。

二、 調解之分類與體系
法院調解:由承審法官於訴訟程序中所進行的調解。
法院調解委員之調解:由法院聘任專業調解委員(如建築、醫療、會計等專家)主持。
程序:包含「起訴前調解」及訴訟中由法官職權「移付調解」。
強制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特定事件(如相鄰關係、地界糾紛、共有物管理、交通事故、醫療糾紛、僱傭爭議、親屬財產爭執,或標的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先行調解。
管理:調解業務由法院庭長、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監督管理。
行政調處:由行政機關依法設立委員會進行。
性質:原則上促進雙方和談;若調處不成,部分法規允許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如一定期間未起訴則告確定)。
範例:含括不動產糾紛(土地法)、消費爭議(消保法)、公害糾紛、勞資爭議、性騷擾事件及行政程序法中的爭議協調。
民間調解(鄉鎮市區調解):指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於公所設立的調解委員會,其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專門職業公會調解:由各行業公會(如公會內部紀律委員會)主持。雖不具備法院判決效力,但憑藉對產業實務的熟悉度與對會員的約束力,在化解紛爭上往往極具成效。

三、 實務作業要點
稱謂轉換:為緩和對立氣氛,調解程序中通稱原告為「聲請人」,被告為「相對人」。
標的限制:民事調解原則上以「給付內容」為主(給付之訴),應避免涉及「身分或關係之形成」(形成之訴)。
範例:合夥紛爭應約定「A給付B補償金,B轉讓合夥權利予A」,以達成退夥效果;而非直接調解為「A與B合夥關係不存在」。
以刑逼民之處理:
告訴乃論:達成調解時,給付方通常要求聲請人同步「撤回刑事告訴」。
非告訴乃論(公訴):因訴追權在檢察官,當事人無權撤回。此時調解書應記載:「聲請人於受領給付後,表示願意諒解相對人,並請求法院從輕發落或給予緩刑」,作為法官量刑之參考。

案例分享:會計師專業所促成之調解 #調解  #紛爭處理聲請人為某旅行社承接訴外人鐵路公司的車廂宣傳廣告,目的在協助鐵路公司招攬搭乘旅行專車遊客業務。(聲請人與訴外人間成立合約關係)聲請人將大圖輸出委外與特定是印刷公司,內容包括列印出文宣大圖...
07/04/2026

案例分享:會計師專業所促成之調解
#調解 #紛爭處理

聲請人為某旅行社承接訴外人鐵路公司的車廂宣傳廣告,目的在協助鐵路公司招攬搭乘旅行專車遊客業務。(聲請人與訴外人間成立合約關係)

聲請人將大圖輸出委外與特定是印刷公司,內容包括列印出文宣大圖後,到車廂內外張貼,並於活動結束後負責復原。本專案合約總價為500萬元,已經支付。專案活動結束後,該印刷公司怠於回復原狀,於聲請人再三催促之後,該印刷公司以略顯草率的方式,不當的工具從事復原工作,且未完成,並造成車體損害。相對人於簽約時已經支付部分款項。

聲請人為維護公司商譽,自費完成復原工作,支付100萬元,隨後向該印刷公司提起告訴,請求損害賠償,該印刷公司成為本案相對人。

相對人主張,經聯繫鐵路公司,並未要求對車體修護,故拒絕聲請人請求。聲請人則表示,因相對人不作為,只好出面收尾。車體修繕是因相對人使用不工具所致,有施工時照片以及期間對話為證。
以上均為雙方不爭事實,僅在於車體修復是否為必要,所以對求償金額難以達成共識,經調解後,聲請人要求最少應獲賠60萬元;相對人則至多願意理賠40萬元。

經會計專業調解委員表示:雙方包括相對人自己均同意相對人不完全給付,屬於給付有瑕疵。至於理賠部分,如調解結果是賠償,則相對人在稅務上可能被要求從費用剔除。既然給付瑕疵是雙方所不爭執,委員表示,希望將本案給付義務定性為銷售勞務因瑕疵讓價,相對人應開立折讓單予聲請人。如此,相對人負擔者將不是賠償款,而是營業收入之減少。之後,雙方以50萬達成調解。

我閱讀調解技術論後的心得(一) #草野芳郎  #調解技術 當審判不再是唯一的終點,法官與各界專業人士的角色也隨之發生了「從對抗轉向對話」的質變:法官角色的轉型:法官不再只是坐在高位拍板的裁判官,而成為了「紛爭解決的建築師」。多年審案經驗讓他...
07/04/2026

我閱讀調解技術論後的心得(一)
#草野芳郎 #調解技術

當審判不再是唯一的終點,法官與各界專業人士的角色也隨之發生了「從對抗轉向對話」的質變:

法官角色的轉型:
法官不再只是坐在高位拍板的裁判官,而成為了「紛爭解決的建築師」。多年審案經驗讓他們能精準看穿當事人的執念或真正的利益所在,這種洞察力若僅用於撰寫判決書確實可惜;用於調解,則能以司法威信為後盾,提供當事人一個兼具法律邏輯與情感出口的「下台階」。

專業人士的智慧賦能:
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參與調解(即專業型調解),能提供「實質的真相」而非僅是「程序上的辯論」。例如,醫師能解釋醫療爭議中的不可抗力,律師能拆解法律訴訟的沉沒成本。這種「撥雲見月」的智慧,能讓當事人從盲目的情緒衝撞,轉向基於專業分析的理性妥協。
社會資源的優化:

將這些蘊含在各領域的「隱性知識」萃取出來並應用於調解,不僅減輕了法院的負擔,更重要的是能修復社會關係。判決往往有輸贏之分,但成功的調解則是讓專業智慧成為化解心結的良藥。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JLBekjm
28/11/2025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JLBekjm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買賣未辦完過戶就再行出售,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這類情形由過去按土地移轉現值處2%固定罰緩,114年起改按2%以下彈性罰鍰,依個案情節輕重處分。此外,未完成過戶就轉手再出售之...

已經完納遺產稅並取得完稅證明,為何單一繼承人不能自己到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 #遺產稅  #不動產登記  #繼承登記 一位繼承人跑來地政事務所抱怨,說他繼承父親的遺產,已經完納遺產稅,且已經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本人親自帶著身分證印章到地政事務...
27/11/2025

已經完納遺產稅並取得完稅證明,為何單一繼承人不能自己到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

#遺產稅 #不動產登記 #繼承登記

一位繼承人跑來地政事務所抱怨,說他繼承父親的遺產,已經完納遺產稅,且已經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本人親自帶著身分證印章到地政事務所,要求將屬於自己應繼份的持分過戶到自己名下,為何要拒絕?要求所有當事人都來,勞師動眾!如果要委託給地政士,又要支付一筆費用,豈不是圖利於地政士?何況,繼承人間就是感情不睦,互相牽制,所以才沒辦法一起來辦,甚至談不攏,這麼說來,過不了戶的遺產,還繳甚麼稅?

說實話,當事人不容易與其他繼承人好好協商,即使委託地政士,也沒辦好工作,不會有圖利地政士的問題。

另外,當事人的陳述其實已經解答了他所面臨的困境:繼承人間對遺產的分配談不攏。在這情況下,如果地政事務所受理登記,儘管是依照應繼份,但如其主張的部分其他繼承人也想主張,那該如何是好?這樣會把原本屬於家庭內部的紛爭上升到各繼承人與地政事務所這個公務機關的紛爭。

所以在繼承人間無法取得共識,簽不出協議分割同意書的情況下,即使本人帶著完稅證明前來,地政事務所是沒有辦法受理的。

修正「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113-07-16

21/11/2025
民眾問:辦理繼承登記,為何到國稅局要帶身分證,到地政事務所卻要帶戶籍謄本?這不是折騰人嗎? #繼承登記  #戶籍謄本  #身分證明文件 首先,國稅局與地政事務所分屬不同機關管轄,另公務機關辦理民眾申請案件,在使用個人資訊上,受有個人資料保護...
11/11/2025

民眾問:辦理繼承登記,為何到國稅局要帶身分證,到地政事務所卻要帶戶籍謄本?這不是折騰人嗎?

#繼承登記 #戶籍謄本 #身分證明文件

首先,國稅局與地政事務所分屬不同機關管轄,另公務機關辦理民眾申請案件,在使用個人資訊上,受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不能任意調閱個資。

在國稅局,僅能通過身分證後面條碼,身分證的發給資訊,初步辦理證件查驗,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因此,國稅局只要確認被繼承人與其中一位繼承人的身分,並接受其申報遺產之申請,即可接受辦理

但在地政事務所,因要接受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之過戶,或在一般申請案件情形,須辦理不動產在取得與喪失不動產之移轉,自然要更為謹慎。且地政事務所與戶政事務所同為地方政府管轄,其戶政資訊有連結,可以透過戶籍謄本的記載,確認是否具有合法繼承權,於該等權利義務關係確認後,再辦理移轉業務。

就遺產繼承這件事來說,地政事務所較為嚴謹。

驗證電子戶籍謄本

在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前先提領往生者存款,是會有法律責任的喔!以下新聞報導可歸納幾項重點:1. 法官認為,即使生前有授權,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失效2. 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0條是有罰則的,而且是刑責,會紀錄前科的...
10/11/2025

在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前先提領往生者存款,是會有法律責任的喔!以下新聞報導可歸納幾項重點:

1. 法官認為,即使生前有授權,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失效
2. 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0條是有罰則的,而且是刑責,會紀錄前科的,本例也是有判刑喔!
3. 確定是違法,所以有沒收不法所得,這是處罰。沒收是收為國有,是罰金,其餘繼承人仍可要求將所提領的款項全數交還至遺產喔!

社會中心/林奇樺報導 嘉義一名婦人在丈夫過世後,竟偷偷持亡夫的印章與存摺,多次前往銀行提領存款,總金額超過300萬元。她辯稱錢是丈夫生前授權...

youtube.com/watch?v=9-G32VSIuAc&feature=youtu.be
10/1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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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如果沒有小孩,配偶過世後,兄弟姊妹也能分走遺產的一半?這條「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最近引發網路熱議,法務部也在回應連署後,準備啟動修法研究!但到底「兄弟姊妹特留分」是什麼?「配偶」跟「順位...

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3005142
31/07/2025

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3005142

一宗6歲私生女超額核課遺贈稅的案例,逼財政部出手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的新規要點,針對拋棄繼承前的贈與行為課稅進行補漏,不過會計師研究後歸納出6....

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8881405
21/07/2025

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8881405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有無,具有以下兩大重要功能。首先,這個優先於遺產分配的權利,等於是配偶之一方身故時給另一半的退休生活費,避免日後必須跟子女們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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