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026
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
1. 繼承人的順位(民法第 1138 條)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除了配偶外,
其他親屬依下列順序繼承: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以親等近者為先(子女優先於孫子女)。
• 第二順位:父母(含養父母)。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及領養)。
• 第四順位: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注意:
只要前一順位有人繼承,後一順位就沒有繼承權。
例如:若有子女,則父母與兄弟姊妹皆無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