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5/2026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截至2026年5月22日) :新增12家企业备案、17家补充材料要求📝
2026年5月22日晚,中国证监会更新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截至2026年5月22日),共274家企业备案中。
其中,赴港上市224家,赴美上市50家。
上周新增12家企业备案,分别为:君乐宝、研趣信息、粤十数智、自然堂、微电新能源、安擎计算机、铜博科技、易慕峰生物、思源电气、和夏科技、玛冀电子、伯镭智能,均为赴港上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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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补充材料企业
证监会还对17家企业出具补充材料要求,具体如下:
1、西子健康(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持股比例是否应当合并计算,超过5%的应当按照5%以上股东穿透核查。
二、请说明发行人股权激励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激励的人员;以及入股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请说明:
(1)发行人获得相关业务资质情况,并结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版)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等是否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资准入政策要求;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保健品生产、销售;如是,说明是否实际经营该业务及具体业务模式。
四、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五、请说明国有股东履行国有股标识等国资管理程序的进展情况。
2、格米莱(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股权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的合规性。请说明
(1)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履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的外汇登记,以及境内机构股东是否履行对外投资等境内监管程序;
(2)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涉及收购境内主体的,请说明交易对价、定价依据、税费缴纳等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3)股权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过程符合当时有效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商投资、税务管理等监管规定的结论性意见。
二、请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要求,详细说明发行人及境内运营主体设立情况及设立以来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入股,股份转让及相关价款支付情况,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穿透说明持股5%以上股东的基本情况,境外私募基金中是否存在境内投资人;律师就发行人及境内运营主体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核查意见。
三、请补充说明境内运营实体业务及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外资限制或禁止准入领域。
3、明智科技(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股权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的合规性。请说明
(1)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履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的外汇登记,以及境内机构股东是否履行对外投资等境内监管程序;
(2)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涉及收购境内主体的,请说明交易对价、定价依据、税费缴纳等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3)股权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过程符合当时有效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商投资、税务管理等监管规定的结论性意见。
二、请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要求,详细说明发行人及境内运营主体设立情况及设立以来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入股、股份转让及相关价款支付情况,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穿透说明持股5%以上股东的基本情况,境外私募基金中是否存在境内投资人;律师就发行人及境内运营主体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核查意见。
三、请补充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履行外汇管理等境内监管程序的情况,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外部人员、未明确授予对象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并说明核查依据。
四、请补充说明
(1)境内运营实体业务及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外资限制或禁止准入领域;
(2)境外下属公司业务开展情况,与境内下属公司的业务关系。
4、糖吉医疗(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开发、运营的网站、APP、小程序等产品情况,收集及储存的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是否涉及向第三方提供个人用户信息,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三、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合理性,该等入股价格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已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合规性,包括具体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五、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本次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5、沪电股份(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领域。
二、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6、思源电气(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备案材料与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方案相关内容应保持一致,请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要求说明本次发行方案。
二、已建、在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并提供相关依据。
7、睿云联创新科技(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你公司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并就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二、请就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的要求,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核查你公司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并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关于规范运作:
(1)请说明你公司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2)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受海关部门行政处罚后的整改情况,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
五、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
(1)请说明超额配售权行使后的预计募集资金量;
(2)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8、新济医药(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
(1)就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2)就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3)特殊股东权利安排对控制权的影响,上市前后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
(4)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要求,进一步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二、请说明:
(1)你公司国有股东办理国有股标识情况;
(2)你公司备案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一步说明所涉跨境业务情况,是否已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
(3)你公司业务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危废处理,是否已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
(4)你公司7家子公司中4家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三、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9、中茵微电子(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
(1)就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2)就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3)特殊股东权利安排对控制权的影响,上市前后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
(4)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要求,进一步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二、请说明:
(1)你公司备案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请进一步说明所涉跨境业务情况,是否已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
(2)你公司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取得的业务资质许可情况;
(3)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产品功能、定价依据及具体应用场景、收入规模与行业地位的匹配性等,进一步说明你公司业务经营模式和核心竞争力。
三、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10、卡奥斯(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和大数据服务等,但未实际开展相关业务,请从经营范围中删除此业务,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二、你公司所有国有股东履行国有股标识等国资管理程序进展情况。
三、请就你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提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同期增资定价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上述股权转让环节相关转让方所得税缴纳情况,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五、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决诉讼或仲裁的具体情况及最新进展,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对你公司日常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请你公司严格对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说明你公司及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境外发行上市禁止性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七、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境外下属公司情况,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八、请补充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11、勤浩(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的要求,说明实际控制人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二、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就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请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该等入股价格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税费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入股对价异常,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请在备案报告中补充你公司近三年净资产、净利润数据。
五、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12、铜博科技(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就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二、请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该等入股价格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税费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入股对价异常,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请说明前期A股上市辅导备案的具体情况,是否计划继续推进A股上市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前后内资股及H股占比。
五、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13、微电新能源(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就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二、请说明你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参与人员是否为公司员工,是否存在外部人员,激励对象离职后仍持有相关激励份额的,是否符合前期协议约定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就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请说明发行人国有股东标识办理进展。
四、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14、粤十数智(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就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二、请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该等入股价格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税费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入股对价异常,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请说明发行人国有股东标识办理进展。
四、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要求,请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的完整穿透情况;请说明你公司5%以上股东的穿透情况,以及向上穿透后境内主体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五、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15、赜灵生物(赴港上市)
一、请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关于财务状况的要求,在备案报告中补充净资产数据。
二、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补充说明你公司股东QM288的穿透情况,是否存在境内主体,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主体。境内主体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程序履行情况(如有)。
三、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业务是否涉及AI大模型。如涉及,请就涉及AI大模型的具体情况,大模型的应用场景、具体功能等出具专项说明。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就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五、请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该等入股价格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税费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入股对价异常,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六、请列表说明如未行使超额配售权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本次发行上市前后及“全流通”前后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七、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16、道通科技(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补充说明,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你公司及境内子公司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是否构成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相关未决诉讼是否充分披露。
二、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三、请详细说明你公司业务模式中涉及具身智能集群解决方案的相关情况,包括开发AI模型及应用平台、具身智能体协同的基本情况,应用场景、具体功能等。
17、剂泰科技(已备案,秘交转公开)(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补充说明,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历史沿革:
(1)请说明2023年11月第六次增资及第三次股权转让、2024年5月第七次增资及第四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定价依据、同期增资及股权转让定价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上述股权转让环节相关转让方所得税缴纳情况;
(2)请说明2025年第八次增资定价、定价依据、定价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
(3)请说明2025年7月股权转让相关转让方所得税缴纳情况。
二、请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以及业务模式,并说明是否涉及大模型。
三、请说明:
(1)发行人搭建和拆除VIE架构的具体原因;
(2)发行人搭建、拆除VIE架构过程中,履行外汇登记、境外投资、外商投资、税务等监管程序合法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四、请详细说明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履行境外投资备案和外汇登记程序情况。
五、关于发行上市方案,请说明未行使及行使超额配售权情况下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预计募集资金量、列表说明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六、请说明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质押、冻结、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七、请说明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价格公允性,其中激励对象包括外部人员的,请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八、发行人及下属公司业务范围包含“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请说明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经营不涉及“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外资禁止准入领域的明确依据。
九、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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